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考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合法合规。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分类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二)未按要求提交个人证件或信息;
(三)抄袭他人试卷或协助他人抄袭;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
(五)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六)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泄露试题内容;
(二)擅自更改考生成绩;
(三)接受贿赂或徇私舞弊;
(四)未履行职责导致考试秩序混乱;
(五)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填写《违纪行为记录表》,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后上报考试机构。
第七条 对于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发现者应当及时向考试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调查小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
(二)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三)暂停一定期限内参加法考资格;
(四)永久取消法考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调离工作岗位;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考试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考试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