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68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其中,第168条是关于“委托代理”的重要规定,明确了委托代理的定义、授权范围及法律效力等内容。
一、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条款强调了代理行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第168条还指出,如果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予以执行,或者在代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表格展示
| 条款编号 | 内容摘要 |
| 第168条 |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
| 若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予以执行,或存在重大过失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三、注意事项
- 委托代理关系中,明确授权范围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
- 代理人应谨慎履行职责,避免因越权或不当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 被代理人也应定期审查代理行为,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了解《民法典》第168条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委托代理的法律边界与责任划分,为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